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厦门市音乐家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Musicians Association(XM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厦门市专业和业余音乐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二为”方向和 “双百”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高举旗帜、围绕中心、服务人民、改革创新,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全市的专业和业余音乐工作者,努力促进音乐艺术的繁荣和发展,提高我市人民群众的思想文化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促进厦门经济特区建设的发展而奋斗。积极与海内外的音乐艺术家组织建立联系、发展友好往来,增强音乐艺术的交流,为促进音乐事业的繁荣与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文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依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社会团体登记,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厦门市文联(曾厝安仓里路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鼓励广大音乐工作者努力学习,深入生活,密切联系群众,加强艺术实践,提高艺术修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积极创造具有时代感和地方特色的社会主义的音乐艺术,为开创新的历史时期音乐事业的新局面而奋斗。(二)鼓励音乐创作和演出的题材,体裁、风格、形式多样化,鼓励编导、演员、理论研究人员的个人独创性,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音乐存在与发展。(三)加强音乐理论研究,开展评论工作,提倡艺术的自由讨论,探讨音乐艺术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形成和壮大我市的音乐理论评论队伍而努力。(四)加强对本地区的音乐艺术宝贵遗产的收集、整理、并做好各民族民间音乐资料的记录保存及设立音乐文化档案,促进加速完成我市民族民间音乐发展和集成。(五)关心会员的工作和生活,维护会员的艺术创造成果。(六)重视音乐教育和普及工作,鼓励专业音乐与业余音乐工作者相结合,走向社会,大力促进群众音乐活动的繁荣和发展,及少儿音乐的教育活动,要特别关心和积极支持。(七)传播国内外音乐艺术的新信息,了解国内外音乐艺术发展的状况及科研成果,有计划开展对外音乐文化交流活动。(八)举办音乐各种专业评奖活动,为优秀选手提供更多更高的评奖机会及展示的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厦门市音乐家协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必须是家住在厦门市或在厦门市工作、学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文艺方针政策。(五)经政府审批成立的专业机构或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登记的民间文艺社团,从事音乐表演、培训、研究的专业性群众团体、学术机构,从事社会音乐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为本会单位会员。(六)非本市户籍的中外知名人士,对我会工作有特殊贡献或本人所从事的音乐活动有突出成绩者,经我会理事会审查批准,可吸收为本会名誉会员或授予名誉职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具体办理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会员的合法权益如受到无故压制和侵犯,有权向本会反映 , 要求为之辨护和申诉。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以文补文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如建立厦门市音乐艺术基金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每年20元,一届五年一次缴交)。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0日六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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